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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55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訴訟代理人
黃若晴
被告
吳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15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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