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5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蓁
- 訴訟代理人
- 黃若晴
- 被告
- 吳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