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71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白翊汎
- 訴訟代理人
- 周昱志
- 被告
- 柯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0,26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