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9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
- 被告
- 李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