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致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