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致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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