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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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