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曾敏睿
- 相對人
- 郭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以:相對人持有聲請人112年3月23日簽發,未記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票據號碼CH0000000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取得112年度司票字第167號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然系爭本票乃相對人恐嚇取得,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44號偵辦中。為此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規定係在停止執行法院之執行程序,是以應確有執行案件存在,法院始有依法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固主張因恐嚇交付系爭票據,而提起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11號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相對人取得系爭本票之上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聲請人並未敘明相對人已持上開裁定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且查本院亦無相關執行案件繫屬,是以兩造間尚無系爭本票之執行案件存在,顯尚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