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順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林阿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