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允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46,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