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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

確認地上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林勝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因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萬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