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