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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永定

反 請 求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佳儀律師
複代理人
徐崧喬

上列反請求原告乙○○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反請求原告以書狀追加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反請求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反請求原告追加請求損害賠償50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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