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4號
反 請 求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佳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崧喬
上列反請求原告乙○○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反請求原告以書狀追加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反請求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反請求原告追加請求損害賠償50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