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