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
- 抗告人
- 張慶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保險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保險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