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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

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美婷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分配相對人因軍職退休所領取退休俸之比率,以其與相對人法定財產制關係在相對人審定退除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11月11日擔任軍官起,至111年1月6日退伍,軍職期間共計27年2個月。兩造於94年5月6日結婚,於112年3月8日經調解離婚,婚姻存續期間計17年10個月,聲請人則於100年4月1日起任職公務人員迄今,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相同規定,有相同之退休金分配請求權,退休金重疊期間共11年又11個月,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滿2年以上,且相對人亦得以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俸,因兩造無法就分配比率達成協議,爰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額裁定。又兩造另案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聲請人將婚後工作所得皆用於家用或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精神及物質上皆竭盡心力為家庭付出,使相對人得以安心於公務,故請求裁定聲請人得以2分之1比率分配相對人之退休俸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11年1月6日退伍,聲請人係於100年4月1日擔任公職,而兩造離婚前,相對人已退休,是退休後時間無法成為退休年資重疊部分,故兩造退休金重疊部分係10年8個月又25日。又兩造退休時間差異大,聲請人須至65歲始可領終身俸,距離現在尚有約20餘年,相對人須待該時才能領取聲請人之退休俸,屆時相對人恐已身亡或係生病無法請領等不確定因素,並不符合互惠原則,故聲請人主張依2分之1比例分配相對人之退休俸顯失公平,應依4分之1比例分配等語(其另提出反聲請調整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額部分,因逾期未繳費,業經本院於另於114年9月19日以114年家聲字第12號裁定駁回)。

三、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

一、以其與該軍官、士官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軍官、士官審定退除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數額,按其審定退除年資計算之應領退伍金為準。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2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依該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觀其立法歷程,顯係延續、擴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尤其是針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給予離婚後經濟保障,以另立特別法方式,使離婚配偶得對尚未實現、僅屬期待權之退休金、退休俸等主張分配。因此只要離婚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事勞動、教養子女等有所貢獻,使他方配偶得以安心於公務,累積退休金之年資、金額,該累積之退休金即必須分配予該離婚配偶。次按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復有明定。是軍官或士官之離婚配偶倘與該軍官或士官無法就退伍金或退休俸之分配比率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於94年5月6日結婚,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嗣於112年3月8日經本院和解離婚,相對人自84年11月11日起擔任軍官,至111年1月6日退伍,聲請人則於100年4月1日起擔任公務人員迄今,且兩造就聲請人得請求分配相對人自軍職退休俸之比率無法達成協議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公教人員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14年3月7日○○○○字第OOOOOOOOOO號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主張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其將婚後工作所得皆用於家用或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精神及物質上皆竭盡心力為家庭付出,使相對人得以安心於公務,故主張其得請求分配相對人自軍職退休俸之比率為2分之1,相對人則以兩造退休時間差異甚大,其需20年後始得領取聲請人退休俸,不符合互惠原則,認以2分之1分配比率顯失公平,應以4分之1分配比率為適當等前揭情詞置辯。然依前揭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說明,該法顯係延續、擴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使離婚配偶之一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故是否顯失公平,自應以離婚配偶對婚姻有無協力、貢獻而定,倘離婚配偶在婚姻過程中已對婚姻協力盡其應盡之義務,自難認有顯失公平情事。查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等情並不爭執,顯見聲請人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確對婚姻協力有盡其應盡之義務,至相對人辯稱其需20年後始得領取聲請人退休俸云云,核與聲請人對婚姻有無協力、貢獻無涉,故其以此辯稱以2分之1比率分配顯失公平,應調整其分配比率至4分之1,自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姻協力有盡其應盡之義務,且聲請人得請求分配相對人自軍職退休俸之法定比率本為2分之1,相對人復未能舉證本件以法定2分之1比率分配有何顯失公平情事,則聲請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裁定以2分之1比率分配相對人退休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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