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游蕙菁律師
- 被告
- 丁○○ 住台北縣瑞芳鎮○○○路一九一號
- 被告
- 丙○○
- 被告
- 兼右二人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右三人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