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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甲○○破產。

選任陳兆伸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五六三號八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在本院九樓會議室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營不動產及營造業多年,因受市場不景氣影響,導致投資虧損且負債甚鉅,目前雖有資產(不動產及投資股份),但均難以變現或遭法院查封而不能清償債務,因聲請人不堪負荷沈重利息及債權人不斷之催討,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資產及負債細目,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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