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8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小字第82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基小字第82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0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