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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69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69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44、46號3 樓(下稱系爭房屋)係原告所有,遭被告無權占有,並興建神壇據為己用,已侵害原告之所有權,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抗辯:被告父親吳萬金原為「德修宮」之住持,並於民國53年6 月15日向基隆市政府辦理寺廟登記,由於香火興盛,遂於55年、56年間興建基隆市○○路44號1至3樓房屋, 1、2樓供住家使用,3樓則以寺廟形成興建,並將「德修宮」遷入3 樓,吳萬金過世後,廟務交由被告與母親吳瓊珠共同管理,之後吳瓊珠過世才由被告管理,故系爭房屋之占有人應為「德修宮」,原告對被告起訴,於法不合等語。

三、查系爭房屋於94年12月5 日登記為原告所有,目前設有「德修宮」,被告為「德修宮」之管理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信屬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設置「德修宮」供人祭拜,則為被告所否認,抗辯其僅係「德修宮」之管理人,並未占有系爭房屋等情。經查,「德修宮」於53年6 月15日即向基隆市政府呈請寺廟登記,住持為原告祖父即被告父親吳萬金,並自69年1月1日設址於系爭房屋,寺廟中供奉「孚佑帝君」供信徒參拜,有被告所提臺灣省基隆市寺廟登記表、中華民國道教會團體會員證等件影本可憑,顯然「德修宮」使用系爭房屋至少已有26年,「德修宮」並非被告占有系爭房屋所設置,堪以認定。被告固為「德修宮」之管理人,但系爭房屋係「德修宮」所占有使用,被告既未占有系爭房屋,自無從返還占有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騰空交還系爭房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69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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