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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履行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莊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6,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5,4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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