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抗字第8號
- 抗告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台北市○○路39號4樓
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95年家抗字第8號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抗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95年家抗字第8號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