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 訴訟代理人
- 莊斐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6,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5,4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