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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7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745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孫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佳慧於民國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整。

(二)上期未收利息:零元整。

(三)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合計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按契約書第三條)。(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六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按契約書第七條)。

(四)帳務管理費:零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74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