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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付被證二之款項。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