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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己○○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壹元由被告己○○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捌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捌佰柒拾壹元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一:被告己○○債務明細┌─┬─────┬──────┬────┬─────────────┐│序│ 類別 │計違約金本金│ 利率 │ 計息期間 ││號│ │ (新臺幣) │ (%) │ (民國) ││ │ │ │ │ │├─┼─────┼──────┼────┼─────────────┤│一│ 本金 │ 4,016│ │ │├─┼─────┼──────┼────┼─────────────┤│1 │延滯違約金│ 2,000│ 18 │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延滯違約金│ 2,000│ 18 │自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被告丙○○債務明細┌─┬─────┬──────┬────┬─────────────┐│序│ 類別 │計違約金本金│ 利率 │ 計息期間 ││號│ │ (新臺幣) │ (%) │ (民國) │├─┼─────┼──────┼────┼─────────────┤│一│ 本金 │ 18,799│ │ │├─┼─────┼──────┼────┼─────────────┤│1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延滯違約金│ 2,700│ 18 │自9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三:被告戊○○債務明細┌─┬─────┬──────┬────┬─────────────┐│序│ 類別 │計違約金本金│ 利率 │ 計息期間 ││號│ │ (新臺幣) │ (%) │ (民國) │├─┼─────┼──────┼────┼─────────────┤│一│ 本金 │ 68,864│ │ │├─┼─────┼──────┼────┼─────────────┤│1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3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3│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5│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延滯違約金│ 2,988│ 18 │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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