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付被證二之款項。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付被證二之款項。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