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務人
- 沈雅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