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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甲○○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7年5月5日 │100,000元 │R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 │ │ │ │ │├──┼───────┼────────┼──────┼─────┼──────┼──┤│002 │甲○○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7年6月5日 │100,000元 │R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茂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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