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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鶴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聲字第21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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