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鶴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聲字第21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鶴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聲字第21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