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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甲○○

      己○○

      丙○○

            之3

      丁○○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