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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21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21號

聲明人
甲○○

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限定繼承,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平溪鄉○○街13號)於民國98年3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明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明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嚴文君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2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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