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6,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2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6,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