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告
乙○○
被告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由於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 萬6,00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796 元,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