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號
- 移送機關
-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 異議人
-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金門縣公路監理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金監裁字第裁三六—T00000000號裁決(原處分:金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WY—九五六七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晚間十時三十分停放在金門現金沙鎮○○路一之六號前路側白時線上,遭金沙警察所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拍照舉發。然查,前開自小客車停放於該地點,車道寬度足供其他車輛行駛、會車,並無妨礙車輛通行之事,應無違反前開規定,請求撤銷原裁決,諭知不罰云云。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之情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經查,異議人雖然在劃有白線的路旁停車,但該路段為雙向道,中間並劃有雙黃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該靠邊停放,可是異議人卻停放在車道上,距離路邊有三點三公尺,不符合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異議人所停放之位置,雖然路寬足夠他車通行,可是他車勢必違反雙黃線不得跨越對向車道,不得迴車不得超車的規定,而有違規的可能等情,業據證人金門縣金沙警察所副所長李華欣到庭結證無訛,並提出照片影本二紙在卷為證。對此異議人雖辯稱:該路段旁邊雖有三點三公尺寬,但是私有地,且為斜坡,不便停車,且舉發時間是晚上十點多,車流量很少,應不致於妨礙通行云云。惟查,依卷附照片,自小客車所停放之位置已佔據車道近一半寬,然路旁尚有足夠之位置供停放車輛,並無異議人所稱之斜坡不便停車情事;況且,路旁本即供路邊停車之用,異議人稱係私有地不能停車云云,益屬無稽;再者,道路交通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訂定目的在於透過規定及處罰,達到保護不特定用路人之目的,異議人停放之位置已接近路口,該路段並規劃有雙黃線,禁止超車、越線行駛,目的即在保護駛近路口之車輛不致於與來車相撞。今異議人將車輛停放在車道上,勢必迫使行駛在同一車道上之他車須越過雙黃線而駛入來車道,將增加與來車道車輛發生事故之危險,此一增加之危險並不因舉發時間是在夜間十點多、車流量低而減少,相對的,夜間視線不良更易增加肇事危險。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