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請人
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本件支票是本行支票) 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1 │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100年11月1日 │ 305,000元│PQ0000000 │國立金門大學││ │金城分行 │金城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