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
- 聲請人
- 林慧貞
被 繼承人 胡偉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胡偉生(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溪邊36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胡偉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3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偉生之遺產負擔。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