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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

聲請人
林慧貞

被 繼承人 胡偉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胡偉生(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溪邊36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胡偉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3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偉生之遺產負擔。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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