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楊祐誠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純
楊青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成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下莊中興17號)之孫,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成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3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成德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