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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2號

聲請人
虞捷森
法定代理人
劉巧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虞福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村○○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虞福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虞福明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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