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盧永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刊登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4 月7 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 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凱力營造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無 │80,000 元 │9162628 │106 年2 月25日││ │ │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