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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梁世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洪偉騰

原告與被告洪志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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