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洪偉騰
原告與被告洪志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與被告洪志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