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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魏玉英黃佩穎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送達代收人
李彥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發營造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被上訴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 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書狀未載明上訴理由,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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