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門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浯
- 送達代收人
- 李彥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發營造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被上訴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 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書狀未載明上訴理由,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