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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魏玉英黃佩穎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文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季衡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 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金門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號之建物及詳如上訴狀附圖所示建物一樓面積52.27 平方公尺、二樓面積52.27 平方公尺、三樓面積35.34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自93年1 月29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22554 元。足見其係請求將上開建物拆除並將其所占用之基地返還給原告,而上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000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 元(計算式:52.27x61000 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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