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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權人
林明賢
債務人
黃明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