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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號

抗告人
黃國旙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