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號
- 抗告人
- 黃國旙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