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林慧姈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清雲
張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因漏未記載訴訟代理人鄭洋一律師、黃詩琳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