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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王秀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95,960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②244,043元,及其中217,976元自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