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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5,295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馨翎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