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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聲請人
游木山
相對人
周玄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玄理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2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1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109年930月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因930月為年曆所無之月份,另聲請人所提附表2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109年93月30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因930月或93月均為年曆所無之月份,由形式外觀無從判斷發票月份為何,形同未記載發票月份而欠缺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周玄理   8萬元  109年930月日  110年7月30日  TH268036  2    8萬元  109年93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TH26806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