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游木山
- 相對人
- 周玄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玄理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2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1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109年930月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因930月為年曆所無之月份,另聲請人所提附表2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109年93月30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因930月或93月均為年曆所無之月份,由形式外觀無從判斷發票月份為何,形同未記載發票月份而欠缺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周玄理 8萬元 109年930月日 110年7月30日 TH268036 2 8萬元 109年93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TH26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