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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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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1 │ 陳朝良 │土地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一萬八千元 │0000000 ││ │ │金城分行│ │ │ │└──┴─────┴────┴──────────┴─────────┴────────┘

~B書 記 官 李成在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建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