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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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1 │ 陳朝良 │土地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一萬八千元 │0000000 ││ │ │金城分行│ │ │ │└──┴─────┴────┴──────────┴─────────┴────────┘
~B書 記 官 李成在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