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
肆佰零玖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